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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赔偿依据是什么?

2000-10-20 来源:生活时报 樊金香 我有话说

有位女士打电话询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赔偿的标准问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该女士的母亲被汽车撞伤,经过公安机关工作,作出责任认定:肇事方司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调解,责任方向受害方每月支付550元人民币的雇佣保姆费及每天20元人民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时至今日,这笔费用未曾兑现,该女士准备到法院起诉肇事司机。该女士问:上述两项费用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中,对受伤人员的赔偿项目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此外,还有因伤就医的车船费等交通费和参加交通事故调解人员的住宿费等。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1)医疗费的赔偿是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当事人有工作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3)交通费的赔偿是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计算,凭据支付。(4)护理费的赔偿是指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护理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具体到本案,其一,某女士因母亲被撞伤需要护理,而该女土及其亲属均因工作无法承担对伤者的护理。所以,雇请保姆护理是唯一的解决办法。虽然,目前北京市对保姆行业的收费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均为双方协商确定),但鉴于目前北京市城市生活标准及北京市的城市物价情况和北京市各医院专门护理行业工作人员的收入情况,该女士要求肇事司机支付其在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时承诺支付的每月550元人民币是符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的。其二,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虽然北京市财政局于1992年曾发文规定,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8元人民币。但这一规定显然已不能适应现在的生活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仅将这一规定作为参考。根据北京市的人均生活标准,结合北京市的物价上涨因素和北京市各医院的伙食收费情况,该女士要求对方支付每天2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合理的。此外,由于肇事司机在交通管理部门对受理者有书面的承诺,该女士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承诺。这一点,也是该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极其重要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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